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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吴某与张三公司合同效力案:恶意串通与否的关键判定

2026.09.05 合同纠纷 10人浏览举报
解析
婚姻期间房产风波:夫妻财产保卫战的法律剖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深入探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时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专业律师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一、案例详情
赵某与吴某于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3年6月9日,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张三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总价2,049,288元,首付款1,439,288元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2014年4月24日,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61万元。2015年5月1日,房屋交付。
然而,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吴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同年8月26日,赵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屋居住使用权。2016年8月26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未取得权属证书暂不处理。
在此期间,赵某意外发现,吴某早在2015年11月3日就向张三公司提交《退房申请》,称因个人收入无法负担房贷、家庭支出及债务,银行多次催款,无力支付房贷,申请解除合同并退还房屋,经协商,张三公司同意以2,049,288元退还房款。2015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解约协议》,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9月12日,吴某偿还公积金贷款575,999.25元。2016年10月9日,办理网签注销手续。2017年4月26日,张三公司支付退房款及退契税共计1,972,575.74元。
另查明,2017年2月11日,网签注销后不久,张三公司将房屋卖给王某,并于2017年6月29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赵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张三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显示2015年11月3日房屋市场价值为318.95万元,2016年10月9日已达604.49万元,与吴某获得的退房款形成巨大反差。
二、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吴某与张三公司签订的《解约协议》及相关申请表是否有效?
2.恶意串通: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赵某合法权益?
3.法律后果:若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如何承担?
4.审慎义务:张三公司在合同解除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
5.价值差异:房屋市场价值与退房价格差异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认定?
三、双方观点交锋
(一)原告赵某观点
1.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擅自处分未征得同意,主观有转移隐匿财产恶意。
2.张三公司明知房屋系家庭购买且吴某在离婚诉讼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配合完成解约等流程。
3.吴某退房不符合常理,评估价格与退房款差距大,损害赵某权益。
4.张三公司网签注销后立即转售房屋,证明恶意串通。
5.退房款支付时间异常,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
根据当时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解约协议》等无效,恢复网签,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及评估费用
(二)被告吴某观点
1.作为合同买受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无需配偶同意。
2.退房是因经济困难,有证据证明。
3.退房价格按合同约定,非恶意低价处分。
4.评估价格不能作为认定恶意依据。
5.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前不能分割,赵某主张无事实基础。
6.自己不存在主观恶意,请求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三)被告张三公司观点
1.《解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公司仅审查吴某意思表示,无义务核查婚姻状况等。
3.退房款计算依据合同,合理合法。
4.赵某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
5.退款延迟是吴某原因,公司无过错。
6.公司与吴某是正常商业合作,不存在恶意串通。
7.恢复网签应以赵某、吴某返还全部退房款为前提。请求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合同效力认定
1.吴某行为性质: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未告知赵某且未征得同意,单方解除购房合同,构成无权处分,且行为时机敏感、目的存疑。其称经济困难退房,但与市场价值差距巨大,理由难以采信,客观上损害了赵某权益。
2.张三公司主观态度:张三公司明知房屋系家庭购买且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收到吴某单方退房申请时,未核实赵某意见,迅速同意低价解约,有违商业常理。网签注销与退款时间异常及转售房屋行为,佐证其非善意。
综上,二被告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赵某合法权益,《解约协议》及相关申请表无效。
(二)法律后果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张三公司应恢复房屋网签备案手续,吴某应返还退房款。考虑实际情况,判令吴某先返还退房款,张三公司收到款项后再配合办理网签恢复手续。
(三)最终判决结果
1.确认吴某与张三公司签订的《解约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无效。
2.吴某返还张三公司1972575.74元。
3.张三公司收到款项后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将房屋网签至吴某名下。
同时,判决了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的承担。
五、律师专业解读
(一)“恶意串通”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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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6年
综评5.0 帮助16417人获好评数109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亮点:

获得“《中国法治报道》嘉宾律师”等1项荣誉。

律师简介 朱瑞雷律师, 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监事会监事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盈科北京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2015年至今) 盈科全国第一届、第二届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第三届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盈科全国第四届房地产专委会副主任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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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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