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交申请:劳动者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2. 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 开庭通知:受理后,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4. 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仲裁庭会听取双方意见后依法作出裁决。5. 裁决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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