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规定。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应支付相应护理费。4.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至100%支付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可按月预支工资;待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再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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