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歧视,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劳动法》第三条)。2. 工资方面,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法》第五十条)。3.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农民工同样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4. 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五十二条)。5. 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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