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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追收抽逃出资案胜诉!律师巧辩助小股东免担数百万元债务

2026.08.26公司法3人浏览

黄达民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是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四年公检法工作经验。他熟悉司法实务,善办疑难案,经手案件多有成功。在某服饰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中,他为被告谢某、陈某某辩护,从多方面论证,助二人免责。彰显其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护当事人权益的能力,值得有类似法律难题者委托。
案件起因
某服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核查财务时发现,公司原股东诸某某在2012年完成增资验资后,马上把款项转出,疑似抽逃出资。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诸某某返还出资款168万元及利息,还要求股东谢某、陈某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觉得,增资款在验资完次日就被全额转出并分配给三位股东,这就是典型的抽逃出资。
辩护策略
黄达民律师接受被告谢某、陈某某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
主观善意与缺乏协助行为
黄律师指出,被告谢某、陈某某只是小股东和挂名监事,根本没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案涉资金转出的操作都是法定代表人诸某某一人搞的,这两位被告主观上没有协助抽逃出资的故意,客观上也没实施协助行为。
资金往来的独立性与合法性
对于被告诸某某向谢某、陈某某转账的事儿,黄律师认为该款项是基于双方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款清偿,不是对抽逃资金的分配。谢某和陈某某作为善意债权人收下款项,是正当行使权利。
举证责任分配
黄律师强调,原告除了拿出表面的资金流转记录外,根本没证据证明谢某和陈某某有“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按照法律,原告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让谢某、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不足。2026年3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因为股东诸某某在验资后次日就转出资金,又不能证明资金用于经营,所以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返还出资款168万元及利息;而谢某、陈某某,因原告没能证明他们对诸某某的抽逃行为存在共同故意或协助行为,驳回了原告对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是在企业破产衍生诉讼中成功维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典型。首先,黄达民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未参与经营”“无协助行为”以及“资金往来性质独立”,成功把两位被告和主债务人在法律层面做了切割,避免他们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其次,案件明确了在抽逃出资纠纷里,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得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不能只靠资金流向就认定所有股东都要担责。最后,这个判决结果让谢某、陈某某避免了数百万元的连带债务风险,体现了黄达民律师在商事纠纷中精准把握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要是大家在类似的法律问题上遇到麻烦,不妨考虑一下委托黄达民律师,让他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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