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玉琼律师:专业铸就民商事维权之路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棘手的法律难题,她就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邬玉琼律师。邬玉琼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法律顾问领域,拥有5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61,服务地区为沈阳。她兼具北京多年外贸商务从业经历与深厚法律实务功底,擅长将商业思维与法律专业深度融合,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解决方案。执业以来,她聚焦建设工程、公司合规、复杂劳动争议三大核心业务,处理各类复杂民商事案件多起,赢得客户高度认可。跨省办案,二审逆转合同纠纷2024年10月,沈阳某造纸企业(化名)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广东某智能装备公司(化名)订购了一台价值42万元的自动分叠擦手纸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沈阳公司支付10万元订金并提供压花花纹图案后,广东公司应在45天内完成交货。沈阳公司依约支付订金并提供图案后,广东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迟迟未启动生产,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设备。沈阳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25年1月13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返还订金并赔偿损失,但广东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声称沈阳公司“默认”了延期。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后续技术沟通构成对交货时间的变更,认定广东公司未违约,仅判决返还订金及少量利息,驳回沈阳公司关于违约金、律师费等核心诉求。面对一审不利判决,沈阳公司委托邬玉琼律师代理二审上诉。邬玉琼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对案件进行全面复盘。她带领团队梳理双方负责人长达数月的某信聊天记录,还原履约真相。明确2024年10月25日沈阳公司已发送花型图案,11月12日最后确认压花图案定稿,此时合同约定的“交货起算”条件已满足。所谓“技术沟通”是广东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善,在交货期届满时才索要尺寸参数,沈阳公司的配合是善意协助,并非对交货期限的同意变更。在二审中,邬玉琼律师指出一审法院的两大核心错误。一是混淆概念,将“确定压花花纹图案”与“压花辊尺寸沟通”混为一谈,错误认定沈阳公司的合同义务;二是违背公平,放纵广东公司的恶意违约行为。同时,她依据合同约定,整理沈阳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函保单费等证据,要求广东公司全额承担。最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邬玉琼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关于驳回违约金、律师费等的判项,判决广东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承担律师费20000元及保函保单费800元,诉讼费、保全费等也主要由广东公司承担。专业观点,为企业维权提供指引针对此案,邬玉琼律师总结出深刻的法律观点。在定制设备合同中,买方提出明确需求后,后续善意的技术沟通不应等同于对交货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变更,法院应严格区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履行的协助”。合同明确约定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金额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以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跨省维权时,专业律师是打破“地方保护”偏见的利器,邬玉琼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为客户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邬玉琼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负责的执业态度,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无论是建设工程、劳动纠纷,还是公司业务等领域,她都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邬玉琼律师及其团队值得您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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