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玉琼律师:专业助力,逆转合同纠纷困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众多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认识一位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表现出色的律师——邬玉琼。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邬玉琼律师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61,拥有5年执业年限。她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兼具北京多年外贸商务从业经历与深厚法律实务功底。她擅长将商业思维与法律专业深度融合,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解决方案。其秉持“专业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以严谨的案件研判能力、务实的解决路径设计,为各类企业提供兼具商业价值与法律保障的优质法律服务。跨省办案,逆转二审困局2024年10月,沈阳某造纸企业(化名)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广东某智能装备公司(化名)订购了一台价值42万元的自动分叠擦手纸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沈阳公司支付10万元订金,并提供压花花纹图案后,广东公司应在45天内完成交货。然而,广东公司以各种理由迟迟未启动生产,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设备。沈阳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25年1月13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返还订金并赔偿损失,但广东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声称沈阳公司“默认”了延期。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后续的技术沟通已构成对交货时间的变更,认定广东公司并未违约,仅判决其返还订金及少量利息,驳回了沈阳公司关于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核心诉求。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沈阳公司找到了邬玉琼律师,委托其代理本案的二审上诉。邬玉琼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她带领团队对双方负责人之间长达数月的某信聊天记录进行梳理和证据固化,还原了履约真相。2024年10月25日,沈阳公司已将花型图案发送给广东公司;2024年11月12日,沈阳公司最后一次确认压花图案定稿,此时合同约定的“交货起算”条件已完全满足。后续所谓的“技术沟通”,是广东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善、未及时投入生产,在交货期即将届满时才向沈阳公司索要尺寸参数,沈阳公司的配合是出于善意的合同履行协助,并非对交货期限的同意变更。在二审中,邬玉琼律师指出一审法院的两大核心错误。一是混淆概念,偏袒外地企业,一审将“确定压花花纹图案”与后续的“压花辊尺寸沟通”混为一谈,将广东公司的内部工作流程强加为沈阳公司的合同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是违背公平,放纵恶意违约,聊天记录显示广东公司负责人承认未按期组织生产,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一审却免除了其违约责任,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此外,邬玉琼律师依据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维权费用”的约定,整理了沈阳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函保单费等证据,要求违约方广东公司全额承担。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邬玉琼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违约金、律师费等的判项,判决广东公司向沈阳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综合酌定),承担沈阳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及保函保单费800元,诉讼费、保全费等也主要判由违约方广东公司承担。独家办案启示针对本案的成功改判,邬玉琼律师总结出几点重要的法律观点。一是“确定图案”与“技术沟通”有本质区别,买方善意配合不构成合同变更。在定制设备合同中,买方提出明确需求后,后续的善意沟通不应被等同于对交货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同意变更,法院应严格区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履行的协助”。二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应予全额支持。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费用金额合理,法院就应支持,以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三是跨省维权,专业律师是打破“地方保护”偏见的利器。本案一审判决明显偏袒本地企业,邬玉琼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和有力的二审庭审表现,成功打破了地域偏见,让二审法院回归案件事实与法律本身。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合同纠纷难以避免。邬玉琼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成功逆转败局,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个人在商业交往中遇到类似的合同纠纷,不妨寻求像邬玉琼律师这样专业、可靠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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