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不一定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核心分析:首先,单位需有明确且合理的考核标准。若年终考核不合格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之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履行了培训或调岗等前置程序。实务建议:单位应完善考核制度并向员工公示。考核不合格后,及时安排培训或调岗,并保留相关证据。若决定解除合同,严格按照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程序进行。员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单位沟通,要求查看考核依据和标准,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收集能证明自己胜任工作的证据,如工作成果、业绩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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