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商品房一房多卖时,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均未过户的,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均未过户且未合法占有的,先行支付购房款的购房人可主张权利;都未满足上述情况的,合同均有效,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核心分析:首先,已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基于物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次,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购房人,因其实际控制房屋,其权益应受保护。再者,先行支付购房款的购房人,其履行了主要义务,也应优先考虑。最后,都未满足上述情况时,合同具有相对性,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实务建议:购房人发现一房多卖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证明等。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或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证据并参与庭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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