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王秀丽律师,她毕业于山西大学,执业16年,擅长多领域。通过离婚案中以证据效力等抗辩助被告维系婚姻,十余年陈欠货款案精准质证等驳回原告诉求,展现专业,未来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王秀丽律师:以专业与智慧捍卫当事人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有这样一位律师,她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她就是王秀丽律师。王秀丽律师是山西长治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专业本科。2004年5月,她被评为山西省优秀青年志愿者,之后经山西省团委、校团组织部推荐到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民行科工作。2006年,她投身律师专职工作,2009年8月与其他律师共同创办了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2025年又合伙山西刘弘律师事务所。她执业已达16年,执业证号为11404201111692126,服务地区为长治,联系地址位于山西长治潞州区紫金东街266号。她擅长婚姻、遗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担任山西省女律师协会理事,长治市新联会理事、山西省优秀青年女律师、长治优秀律师,同时还是长治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山西省刑事委员会委员,主办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证据不足不予判离:守护婚姻稳定在山西省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王秀丽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原告孙某某(再婚)与被告张某(初婚)于2000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未生育子女。2026年4月,原告以被告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王秀丽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采取了核心抗辩策略。首先是证据效力优先抗辩,她明确指出原告未提交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的原始载体,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要求,使得原告主张的被告出轨事实缺乏事实支撑。其次,王律师梳理了双方十五年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细节,证明被告长期勤恳持家,照料原告婚前子女并协助其操办成家事宜,对家庭贡献显著,夫妻感情基础深厚,不存在法定破裂情形。最后,王律师结合家庭实际情况,提出本次离婚诉讼并非原告本人真实意愿,系原告子女因财产利益挑拨、胁迫原告起诉,夫妻双方本身无核心矛盾。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法院还建议双方在后续生活中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稳定。王秀丽律师的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益,避免了因第三方干涉导致的不当婚姻解除,保障了婚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十余年陈欠货款抗辩案:驳回全部诉求2025年,一起关于十余年陈欠货款的案件引发关注。原告以2012年出具的欠条为依据,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欠付的钢丝绳货款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辩称其作为项目部会计,从未向原告采购过货物,欠条内容并非本人书写,且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委托王秀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王秀丽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办案方法。在证据瑕疵精准质证方面,她针对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欠条,指出落款签名与欠款内容并非同一人书写,且原告无法提供货物交付凭证、采购沟通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同时结合原告起诉状中前后矛盾的采购主体陈述,动摇了原告证据链的完整性。在责任主体清晰区分上,王律师梳理被告的任职情况及项目采购主体资质,明确案涉货物采购属于公司项目部的职务行为,被告作为会计个人并无采购权限,也未实际收取案涉货物,原告将个人列为被告属于主体错误,划清了个人与单位的责任边界。此外,王律师还同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案涉欠款发生于2012年,原告直至2025年才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从程序上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胜诉可能性。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欠条核心内容与被告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障。王秀丽律师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灵活的抗辩策略,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她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值得我们称赞和学习。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她会继续以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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