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商品房预售并不一定要缴全款。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主要内容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核心分析:买卖双方有自主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权利,并非强制要求全款支付。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如交付房屋等。关键构成要件在于合同中对付款相关条款的明确约定。实务建议:签订预售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若对付款方式有特殊要求,应与开发商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体现。若发生纠纷,收集好预售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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