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用人单位需有商业秘密等需要保护的权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约定对象应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范围通常应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等保护权益相关。 地域一般以与用人单位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合理区域为准。 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 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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