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2. 若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依据该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总之,产假工资发放方式取决于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生育权益,确保她们能安心度过特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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