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比如,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5万元,1000元部分交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49000元,按1%交纳即490元,总共需交520元。具体费用以实际保全财产价值依据上述标准计算,且最多不超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相关交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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