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孕妇参加了生育保险: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例如,某孕妇所在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为5000元,顺产产假98天,那么她的生育津贴=5000÷30×98≈16333元。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 若孕妇未参加生育保险: 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即产假工资=产假前月工资收入×产假月数。比如,某孕妇产假前月工资为6000元,产假4个月,那么她的产假工资=6000×4 = 24000元。 同样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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