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会结合案件中销售金额、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综合判定。比如销售金额较小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可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若造成多人重伤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节的,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致人死亡的,则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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