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3.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拖欠工资的起诉期要结合仲裁时效来看,一般是一年,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特殊规定,且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有十五日的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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