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2.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3. 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总之,民事案件诉讼期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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