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该条规定旨在保障被拘留人的基本权利,确保拘留程序依法进行,使家属能及时知晓被拘留人的情况,同时也对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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