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案件中,律师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且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批准,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3. 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会见可能受限。律师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机关要求办理会见手续,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会见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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