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一旦权利人意识到自身权利受损,应及时关注诉讼时效,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权利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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