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准备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2. 提出申请: 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3. 审核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4. 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5. 作出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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