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减刑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首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如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理等。其次,有立功表现。比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等(《刑法》第七十八条)。再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像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特别突出等。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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