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这是获得减刑的基础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 积极立功表现。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3. 努力获得悔改表现证明。如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主动坦白余罪或漏罪;积极协助监狱管理等,向监狱表明自己有真诚的悔罪态度,也有助于减刑申请的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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