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区分情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审理并判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不能通过离婚程序,而是要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2. 对于事实婚姻离婚:需提供能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居委会证明、共同购置房产或财产凭证、生育子女证明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3. 对于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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