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
毒品案:证据不足不定罪
很多人认为,只要被指控犯罪,就一定会被定罪判刑。但事实并非如此。2023年4月,杨某因涉嫌“
贩卖毒品罪”被
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2023年4月4日,杨某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1500元的“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5粒,约重3.57克;4月19日,又再次贩卖3798元的“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96粒,净重19.6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辩护人张艳律师却认为,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3.17克,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首先,杨某和两名
证人对每一次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和数量存在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其次,杨某提出4月4日自己身在外地,张律师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申请
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发现卷宗内一份证据能证明杨某当天没有在本地贩卖毒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异议,对4月4日的犯罪事实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根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本案中,杨某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19.6克,且拒不认罪,但最终因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量刑从公诉机关建议的八年六个月减为八年,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这告诉我们,法律定罪是需要充分证据支持的,并非只要被指控就一定会被定罪。
诈骗案:非非法占有不算诈骗
在诈骗案件中,人们往往认为只要有骗取金钱的行为就构成
诈骗罪。2022年,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周某为偿还自身债务及日常挥霍,五次伪造假的车辆买卖、抵押合同等材料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金钱,数额达171750元。
但辩护人张艳律师在查阅全部材料后认为,2022年1月的行为符合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022年2月(其中一次)的行为,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诈骗事实,并提出周某具有
自首情节。经过与承办人员三次当面沟通,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起诉时指控了其中三次犯罪事实并认定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部分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诈骗罪。这提醒我们,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要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危险作业案:构成要件要明确
对于新
罪名,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其构成要件。2024年8月,李某因涉嫌“危险作业”被
取保候审后委托张艳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认为,李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多次购买
新能源动力液并销售,经检测该新能源动力液属于危险化学品,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但辩护人张艳律师认为不构成
危险作业罪。理由如下:一是检验报告系行政管理机构送检,本案立为刑事案件,送检主体不符合规定;二是闪点的检验过程存在不严谨;三是根据相关解释,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危险物品”认定,应通过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四是危险作业罪的前提是生产作业,不是经营过程;五是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求主观上必须明知。
在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后,公诉机关最终以“犯罪情节轻微,经营的新能源动力液被及时查获,尚未造成重大事故”为由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说明,对于新罪名,我们要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就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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