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高额利息并非都能心安理得
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自愿约定了利息,不管多高都受法律保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2025年6月至9月,甲方因资金周转,向乙方、丙方借款。乙方、丙方发放资金后,收取高额利息与砍头息。甲方总计还款超过借款金额,多次要求返还超额利息,却遭到拒绝。于是,甲方委托张一江律师起诉,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利息200975.74元。
庭审中,二被告否认
借贷关系,称是信用卡垫资服务关系,收取的是服务费。张一江律师梳理海量证据,指出
借条和资金流转模式证明是民间借贷,“垫资服务费”是变相高额利息,借款当日扣除款项属砍头息应剔除,丙方是共同出借人需担责。同时,律师按法定利率标准核算,推翻被告辩解。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超额利息属
不当得利。甲方超额支付利息106695.53元,法院判决乙方、丙方返还该超额利息,驳回甲方其余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本案中,甲方实际支付的利息远超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法院支持了甲方追回超额利息的诉求。
工程款纠纷:并非诉求多少就能拿到多少
在工程款纠纷中,很多人觉得自己主张多少工程款,就应该得到多少。但实际并非如此简单。
2023年9月,乙
公司将光伏发电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甲公司。施工期间,因业主变更设计,工程量和材料用量增加,且甲公司还承接了丙公司工程,三方款项和工程量混同。202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主张拖欠工程款248046.9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息合计253151.94元。
张一江律师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梳理出案件核心难点:混同工程量拆分、已付款项核对和质保金扣除。庭审中,律师针对这些争议点逐一抗辩。按各方地块装机容量占比拆分共用工程量,核算出乙公司应付工程款;核对付款凭证和代发工资流水,明确乙公司已付款;依据合同提出质保期未届满应扣质保金;对甲公司自行增补费用逐一质证,不认可无证据支撑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律师大部分抗辩意见,仅酌情增加三项小额费用,最终认定乙公司尚欠工程款33497.18元,远低于甲公司主张的24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工程款结算中,要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核算。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缺乏准确核算和证据支持,所以法院没有全部支持其诉求。
法律面前:事实与证据才是关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在民间借贷中,不能随意约定高额利息,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不受保护;在工程款纠纷中,主张权利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核算。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摒弃这些错误的法律认知,增强法律意识。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误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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