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没在一起但都同意离婚,可选择协议离婚。双方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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