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3个月。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7个月。4.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5. 医疗费、康复费等: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据报销。6.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7.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十级伤残赔偿标准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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