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可在知晓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此条未直接针对非亲生子女情况,但隐瞒孩子非亲生事实,可类推适用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形。2. 同时,可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的返还基于不当得利原理,对方无正当理由获得抚养费,应予以返还。精神损害赔偿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隐瞒孩子非亲生事实,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精神痛苦,有权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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