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抚养权判定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比如一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程度、有无不良嗜好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2. 抚养费方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 关于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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