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判定敲诈勒索需考量以下方面:1.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通过威胁手段获取他人财物。2. 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如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威胁内容包括对人身、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3.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若被害人未因威胁产生恐惧,而是基于怜悯等其他原因交付财物,则不构成敲诈勒索。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等情形属于数额较大;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属于多次敲诈勒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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