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情况如下: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 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员工可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3. 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4. 支付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如有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情况,应足额支付,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5. 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应为员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员工需收集能证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强迫劳动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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