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通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1. 确认不能胜任:用人单位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比如通过考核、工作成果评估等方式来证实。2. 培训或调岗:应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培训内容要与工作相关且有针对性,调岗要合理,不能带有歧视性或侮辱性。3. 再次评估:培训或调岗后,再次评估劳动者是否胜任新工作或原工作。4. 支付经济补偿:若最终认定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5.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总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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