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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巧解劳动纠纷,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维权

2026.06.16劳动纠纷6人浏览

在管理层变更背景下劳动合同履行争议案中,乙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发生管理层变更,与劳动者甲产生纠纷。甲主张乙未与其协商一致即变更工作安排及工作对象,致使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事实变更,采取“只打卡、不提供劳动”的方式表示异议,乙则认为甲构成旷工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黄志峰律师作为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展现出了强大的抗辩能力。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通俗来讲,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定,比如无故旷工等,单位就可以合法地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甲虽有打卡记录,但未提供正常劳动,乙公司依据该规则认定甲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乙公司对与甲责任划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黄律师首先论证公司管理层变更属正常经营需要,不构成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其次指出甲虽有打卡记录但客观上未提供劳动、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定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后,针对甲方补充提交的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提出有力质证意见,促使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捍卫了乙公司的权益。
在用人单位降薪程序违法致被迫解除案中,甲于2020年入职乙公司,2024年1月,乙以公司经营亏损等为由调整甲的工资结构,甲明确拒绝签署补充协议,之后乙为甲安排工作未达成,甲此后未再出勤,最终以乙“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
黄志峰律师接受甲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精准援引地方性法规,破解用人单位程序瑕疵。他指出乙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未达法定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绩效考核制度》无效,并协助甲整理提交相关证据,完整呈现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未合理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链条。最终,仲裁庭采纳甲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乙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甲的合法利益。
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黄志峰律师都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在劳动纠纷的复杂战场上,为当事人拨开迷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相信黄律师会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为更多有需要的人排忧解难。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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