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建筑施工队甲与环保工程
公司乙签订了《
施工合同》,甲以大清包方式承包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2019年10月,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合格。然而,本该是皆大欢喜的时刻,却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双方陷入了争议的漩涡。2022年1月,甲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工程款157万余元及违约金。此时,案件中还出现了一个关键角色——丙(xx人民政府),乙的代理律师申请追加其为被告,
法院依法准许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之争
甲主张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为260万余元;而乙则辩称应核减至162万余元,并且要扣除工期延误损失。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标准和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甲认为自己完成的工程量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而乙则认为存在一些因素导致工程价款需要核减。
合同效力之困
由于甲无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不过,好在工程验收合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照约定结算。这一情况使得案件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
合同无效但又要参照约定,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成为了关键。
工程量
签证单计价争议
12份工程量签证单涉及路面拆除、冻土开挖、二次转运等签证项目,双方对这些项目的计价存在争议。签证单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额外工作或变更工作的记录,其计价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工程价款的结算。
违约金计算标准之辩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乙方律师认为过高,请求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系到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双方在这一点上各执一词。
乙委托的浙
江西湖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程序方面采取了重要举措。2022年3月,律师申请追加丙(政府方)为被告,成功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这一转变为乙充分行使抗辩权争取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普通程序相较于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更加严谨、全面,能够让双方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律师在实体抗辩方面构建了多重防御体系。首先,指出甲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观点强调了甲在结算过程中的责任,如果甲没有积极履行结算义务,那么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次,主张工期延误285天导致乙无法与业主结算,应抵扣工程款6万余元。工期延误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问题,乙认为由于甲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因此要求抵扣工程款。再次,质疑工程量真实性,对检查井数量、管道深度不达标提出疑问,并申请现场勘验。工程量的真实性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基础,如果工程量存在问题,那么工程价款也需要重新核算。最后,主张因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且即使计算也应以LPR为标准。这一观点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提出了合理的质疑,为降低乙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判决乙给付甲工程款143万余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以131万余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算,以14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甲关于违约金、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其他诉讼请求。虽然工程量核减主张未被采纳,但律师成功促使法院将违约金标准从合同约定的2倍银行利率调整为LPR,显著降低了乙的违约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律师通过合理的程序策略和有效的实体抗辩,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时,当事人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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