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有两位劳动者遭遇了相似的工伤困境。第一位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中,该劳动者不慎受伤,导致面部多发性骨折、开放性面部损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支持其多项工伤待遇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求,但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大幅减少赔偿责任。另一位务工人员入职某文化传播公司从事广告安装工作,同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0月,该员工在工地施工时被角磨机割伤面部,造成多发性面骨骨折、多处骨折、开放性面部损伤,住院治疗19天,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益,公司方提出多项抗辩,试图减少赔偿。这两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高度相似。一是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合法认定,用人单位均主张仅按住院19天计算,而劳动者认为应根据伤情康复需要确定;二是商业保险未理赔的医疗费部分,是否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要求扣除这部分费用;三是未依法参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核心判断标准是工伤伤情、治疗方式、骨折部位、康复需求,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综合认定。在这两起案件中,劳动者均是面部多发骨折、多处骨折并接受手术治疗,这种严重的伤情需要合理的休养期限来康复。付常川律师结合病历载明的伤情,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停工留薪期不应仅以住院天数为准,仲裁认定4个月符合客观事实。最终,仲裁委和法院都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保障了劳动者治疗与康复的权利。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商业保险理赔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无权核定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承担全部合理、必要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得以保险理赔范围转嫁法定责任。付常川律师明确提出,商业意外险与法定工伤保险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结果,不能作为认定工伤保险目录外费用的依据。只要工伤医疗费系合理、必要、与工伤治疗直接相关,未参保单位就应当全额承担,无权要求劳动者自行负担。未参保单位的赔偿责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商业保险替代。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不得拒绝、克扣或转嫁费用。在这两起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要承担全部法定工伤责任,包括各项工伤待遇、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等。维权建议1.及时收集证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要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如入职记录、工资流水、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这些证据是维权的关键,能够帮助劳动者锁定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实际医疗支出等关键事实。2.了解法律规定:劳动者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在维权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用人单位误导或侵害。3.寻求专业帮助:工伤维权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劳动者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能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精准研判法律争议点,制定周密的维权方案,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付常川律师是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6年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法律事务。他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成功代理了多起工伤维权案件,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全额赔偿。如果您在工伤维权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咨询付常川律师,他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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