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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逆袭:律师巧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赢回权益

2026.06.15综合5人浏览

未届满质保期,保证金全额追回
在光伏电站开发合作纠纷中,委托人支付了10万元提货保证金,合同约定质保期届满才可退还。然而,被申请人单方停止业务,构成根本违约,却以质保期未满为由拒不退还。马剑鸿律师针对“质保期未满不退保证金”的不利条款展开精准辩护。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合作做生意,一方违约导致合作无法继续,那么已经付出的东西就应该拿回来。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保证金的担保目的已灭失,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不受原质保期限制。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的主张。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委托人在质保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实现了全额回款。
无书面合同,建材租赁费成功追回
委托人最初与深圳市建签订建材租赁合同,后鸿图公司接管工地及租赁建材,但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鸿图公司以“未签合同、不是租赁主体”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马剑鸿律师围绕实际使用、事实租赁关系、权利义务承接展开核心辩护,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简单理解就是,只要一方把东西给另一方用,另一方给钱,这就构成了租赁关系。在本案中,鸿图公司实际接管工地并使用租赁建材,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租赁关系,应承担付款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认定鸿图公司为实际租赁主体的观点。
法院最终认定鸿图公司为实际租赁主体,判决其支付全部租赁费及逾期利息。
二审逆转,一审败诉后全额改判
委托人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缺席败诉,被判支付租金及高额违约金。马剑鸿律师介入后,发现一审认定债权转让已送达、租金未支付等关键事实错误。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像你把别人欠你的钱转给了第三人,但没有告诉欠钱的人,那么欠钱的人还是只认你。在本案中,债权转让未依法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委托人已按原出租人指示足额支付租金,不应承担重复付款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委托人无需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主张。
律师在二审中提交关键新证据,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委托人实现二审彻底逆转胜诉。
在这些案例中,马剑鸿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个难题。他不仅精通各类合同条款适用,擅长处理违约维权、主体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还能在二审中通过新证据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在法律的道路上,有这样一位专业律师的陪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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