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高中老师,他身兼高二年级主任、学校第三党支部书记等重要职务,日常工作长期处于高强度、超负荷状态。2024年12月13日至16日,他受人社局委派赴长沙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连续多日紧张工作、长时间久坐。12月16日中午返岗后,他立即投入备课、上课,当日15时30分左右在办公室备课期间自述身体不适,但仍坚持完成补课。回家后,他继续批改作业、与同事沟通班级工作,当晚20时许不适加剧,送医后于12月17日0时因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悲痛之余,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老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后病情加重并在48小时内死亡,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认为,送医地点在家中,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而家属则坚持认为,老师的工作具有连续性,回家后仍在继续工作,应整体视同工伤。从法律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本案中,老师从外派地返回后立即连续工作,直至回家后仍在批改因公出差积压的学生试卷、答题卡,并通过电话处理年级管理事务,这些行为显然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属于职务行为的必然延伸与合理延续。因此,其发病时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岗位”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长段内。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法院认为,对于老师回家后是否存在继续工作情形这一关键事实,人社局未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现有证据包括同事的陈述、年级组周练管理规定以及老师与同事的工作通话记录,均指向老师在家中进行与职务相关的工作。人社局在未对此系列证据反映的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径直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它明确了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加重并在48小时内死亡,应整体视同工伤,不得以送医地点在家中为由不予认定。同时,也规范了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程序,要求其必须充分说理、全面取证。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劳动者在高强度工作下,身体健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当不幸发生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关键。以下是一些律师建议:1.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或其家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2.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和发病过程。3.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工伤认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劳动者或其家属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这起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劳动者的健康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劳动者过度劳累;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工伤认定程序的公正、透明;劳动者自身也应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及时调整工作状态。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希望通过这起案例的分析,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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