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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变更引劳动纠纷,专业律师助企业维权胜诉

2026.06.11 劳动纠纷 6人浏览举报
解析
这是一起群体性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甲是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群体,被上诉人乙是XX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乙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发生了管理层变更。甲认为乙公司在未与他们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了工作安排及工作对象,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事实变更。于是,从2019年6月24日起,甲采取了“只打卡、不提供劳动”的方式来表示异议。
而乙公司则认为,甲虽然有考勤记录,但拒绝履行劳动义务,构成旷工,因此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关系。甲不服乙公司的解除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甲对此不服,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诉请。
管理层变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主体的实质变更
甲主张,乙公司安排同集团旗下其他公司人员对他们进行管理,这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事实变更。他们觉得自己原本的工作环境和管理模式被打破,与最初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
然而,乙公司辩称,公司管理层变更属于正常的经营需要,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甲仍然在原岗位工作,工作内容和职责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所以劳动合同并未发生实质变化。
“打卡但未劳动”的行为定性
甲认为,他们每日打卡就应视为出勤,不属于旷工。他们觉得自己已经按照公司的考勤要求打卡,履行了基本的出勤义务。
而乙公司则指出,甲虽然有打卡记录,但实际上每日并未提供正常劳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视为旷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乙公司委托了专业律师参与二审及一审程序。在庭审中,律师针对甲方的上诉请求提出了系统性的抗辩。
首先,律师论证了公司管理层变更属于正常经营需要,不构成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他指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战略进行经营策略调整和管理层变更,是合理且必要的。只要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薪酬待遇等核心要素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就不能认定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
其次,律师指出甲虽有打卡记录但客观上未提供劳动、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定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他通过详细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分析,证明了甲在打卡后并没有实际开展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最后,针对甲方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证人王XX的书面证言,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质证意见。他指出,该证人已于2019年2月28日离职,无法证明2019年6月24日之后的工作情况,且证言形式及内容均存在瑕疵。这一质证意见成功促使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法院认为,公司管理层变更不影响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的劳动合同并未发生实质变化。针对甲“打卡但未劳动”的行为,法院采纳了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每日虽有打卡考勤,却未实际提供劳动,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故乙公司将该行为视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案例给企业和劳动者都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经营策略调整和管理层变更时,要充分考虑员工的权益,尽量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要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如果对公司的安排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消极对抗的方式。
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能够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让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认识到依法行事的重要性,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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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峰律师团队
黄志峰律师团队
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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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志峰,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6年7月起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先后担任某直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长、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助理。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数十年以来,获得了公务员立功奖励、上海市优秀仲裁员等重大殊荣,处置大小案件共计5000余...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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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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