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如果是被单位忽悠写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有可能争取认定该解除行为无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表示。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若劳动者能证明是受单位欺骗、误导而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非真实意愿,则不符合协商一致解除的法定要件。权利义务:劳动者有获得合法劳动权益保障的权利,单位有如实告知、诚信协商的义务。关键在于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存在被忽悠的情况。构成要件:要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欺骗行为,如虚假承诺、隐瞒重要信息等,且该欺骗行为影响了劳动者作出真实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比如与单位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单位存在忽悠行为。与单位协商:尝试与单位说明情况,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恢复劳动关系。寻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情况,请求介入调查。申请劳动仲裁: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恢复劳动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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