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对公平正义的一次考验。黄启镜律师,一位拥有12年执业经验的法律专家,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书写着精彩篇章。黄启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和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他现任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还是贵州省黔西南州第八届、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立法专家,执业证号为15223201410932929,服务地区为黔西南,律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兴义大道万湖汇13栋9楼(红绿灯路口处红星美凯龙楼上)。案件背景:征收决定引发争议2018年9月5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路扩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段某某(化名)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段某某早在1994年就通过法院判决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之后该房屋及土地被征收,政府为其安置宅基地并批准修建现有房屋,段某某一直居住至今。段某某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未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另一方面,补偿标准过低,从程序和实体上均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段某某委托黄启镜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办案过程:抽丝剥茧辨是非案件受理后,黄启镜律师迅速围绕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展开全面审查。被告市政府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已征求公众意见并公示、补偿标准依据省级政府文件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民主选举产生、征收补偿款项已足额到位,还主张段某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针对被告的抗辩及证据,黄启镜律师从关键方面提出质证和辩论意见。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被告虽主张段某某已转让房屋,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段某某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征收程序的合法性,黄启镜律师指出被告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相关程序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交了民意调查问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表等材料,但相关程序未能完全满足法定要求。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问题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提交的某市万峰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因园陵路片区征收户数较少,拟用州政府片区棚改贷款支付征收补偿款。黄启镜律师敏锐地指出,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保证征收款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重违反法定要件。判决结果:正义终得伸张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段某某已将房屋转让,认定段某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被告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征收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考虑到撤销该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之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彰显了黄启镜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更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黄启镜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责任,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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