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黄启镜:用法律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无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黄启镜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专业能力,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黄启镜律师在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一职,拥有12年的执业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5223201410932929。他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又拿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不仅如此,他还是贵州省黔西南州第八届、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是名副其实的立法专家。他的服务地区主要在黔西南,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兴义大道万湖汇13栋9楼(红绿灯路口处红星美凯龙楼上)。征收决定引纠纷,当事人委托维权2018年9月5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路扩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段某某(化名)的房屋恰好在征收范围内。段某某早在1994年就通过法院判决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之后该房屋及土地被征收,政府为其安置宅基地并批准修建现有房屋,他一直居住至今。段某某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未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补偿标准过低,从程序和实体上均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于是,段某某委托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黄启镜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深入审查,多方面质证辩论案件受理后,黄启镜律师围绕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展开了全面审查。被告市政府辩称:征收补偿方案已征求公众意见并公示;补偿标准依据省级政府文件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民主选举产生;征收补偿款项已足额到位;还主张段某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针对被告的抗辩及证据,黄启镜律师从以下关键方面提出了质证和辩论意见。首先是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主张段某某已将房屋转让,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经审查,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认定段某某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在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方面,黄启镜律师指出,被告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相关程序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交了民意调查问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表等材料,但相关程序未能完全满足法定要求。最后,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问题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提交的某市万峰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因园陵路片区征收户数较少,拟用州政府片区棚改贷款支付征收补偿款。黄启镜律师敏锐地指出,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保证征收款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重违反法定要件。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段某某已将房屋转让,法院认定段某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关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被告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一方面,相关征收程序存在一定瑕疵;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强制性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法应当撤销。但考虑到撤销该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之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负担。在这个案件中,黄启镜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段某某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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