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捍卫正义的战斗。黄启镜律师,一位拥有12年执业经验的资深法律人,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黄启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以及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他现任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还是贵州省黔西南州第八届、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立法专家,其执业证号为15223201410932929,服务地区覆盖黔西南,律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兴义大道万湖汇13栋9楼(红绿灯路口处红星美凯龙楼上)。征收纠纷,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2018年9月5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要对某路扩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段某某(化名)的房屋正处于征收范围内。段某某早在1994年就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涉案房屋产权,后来该房屋及土地被征收,政府为其安置了宅基地并批准修建了现有房屋,段某某一直居住至今。然而,段某某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未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且补偿标准过低,从程序和实体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段某某委托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的黄启镜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全面审查,律师力辩关键问题案件受理后,黄启镜律师围绕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展开了全面审查。被告市政府辩称,征收补偿方案已征求公众意见并公示,补偿标准依据省级政府文件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民主选举产生,征收补偿款项已足额到位,还主张段某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针对被告的抗辩及证据,黄启镜律师从以下关键方面提出了质证和辩论意见。首先是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虽主张段某某已将房屋转让,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经审查,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认定段某某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是征收程序的合法性,黄启镜律师指出,被告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相关程序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交了民意调查问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表等材料,但相关程序未能完全满足法定要求。最后是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问题,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提交的某市万峰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因园陵路片区征收户数较少,拟用州政府片区棚改贷款支付征收补偿款。黄启镜律师敏锐地指出,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保证征收款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重违反法定要件。公正判决,违法征收决定被确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段某某已将房屋转让,法院认定段某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关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被告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一方面相关征收程序存在一定瑕疵,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强制性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法应当撤销,但考虑到撤销该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之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负担。在这场法律的较量中,黄启镜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段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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