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需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法定情形,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才需支付赔偿金。 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劳动者有获得足额工资及相应赔偿的权利。 关键要件:一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情况。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若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相应赔偿金,仲裁委依法裁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