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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郑超律师:成功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多领域展现专业实力

2026.05.07综合6人浏览

郑超律师,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15年执业经验。她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强制执行、劳动纠纷等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代理了众多案件。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过的案例3。
案件背景
四川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与四川某集团文旅投资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这起纠纷涉及到建筑公司的质保金、赶工奖以及相应利息等款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就这些款项的支付达成一致,最终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
经峨眉山市法院(2023)川1181民初30XX号判决确认,文旅公司应支付建筑公司质保金、赶工奖及相应LPR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与案件受理费491元。这一判决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
然而,判决生效后,文旅公司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建筑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并合并执行诉讼费491元。在强制执行阶段,郑超律师凭借丰富的执行案件处理经验,积极协助建筑公司与法院沟通,推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她深知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了建筑公司的胜诉权益。
其他典型案例
除了案例3,郑超律师还办理过许多其他典型案件。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她代理银行诉李某(化名)两笔线上贷逾期,法院判李某(化名)15日内一次性偿还本金157584.19元及息费,并承担诉讼费2155元、公告费400元。在代理四川XX建筑公司案件中,虽因被执行人眉山XX公司除“已抵押且被另案查封的土地”外无其他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后续将待首封或抵押解除即申请恢复执行,眉山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5,511.04元及利息。
郑超律师在多个领域的案件处理中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她不仅在法律业务上精益求精,还积极投身社会职务和公益事业,为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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