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彭德行律师毕业于本科法学专业,拥有学士学位,具备系统的理论功底与严谨的法律思维。他是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执业证号为13203201410706659,现就职于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其联系地址位于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路市三院对面。
丰富经验,成果显著
彭德行律师拥有12年的执业经验,累计经办民商事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总额超数千万元,办案成果显著。他现为徐州市区所属社区法律顾问,长期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深受群众认可。
专业领域,全面覆盖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彭德行律师在交通事故领域表现出色,能够单案争取高额赔偿,全面维护伤者权益。例如在实习证驾驶挂车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知识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在该案件中,萧某、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9951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与萧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徐某负事故全责。因苏C29、苏C66挂号车在人寿徐州泉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徐某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属于商业险免赔范围,但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萧某、程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02933.34元,计322933.34元。人寿徐州泉山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投保单和保险单(副本)投保人声明处的内容所用文字、字体与其他内容均相同,不能认定上诉人在与新力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所附的保险条款中针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字体加粗提示或采取其他明显标志方式进行提示,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他精通工伤认定、赔偿计算与争议处理。在没有从业资格证或营运证的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彭德行律师为受害人李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受害人李某与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郭某驾驶的营运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郭某负全责,李某无责任。李某将郭某、物流公司、营运货车交强险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和商业险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营运货车商业险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且驾驶员郭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应予以拒赔。彭德行律师辩称,上诉人提及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和法律,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要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将“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作为责任免除的情形予以约定,除应履行提示义务外,还应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现上诉人不能提供其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和说明的证据,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故该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产生效力,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刑事辩护等:彭德行律师在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赢得口碑
彭德行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原则,从不揽案欺瞒,接案后认真负责。他以信誉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用实绩赢得信赖,多次获客户赠送锦旗。通过微信客户群累计服务数千人,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报告编号:NO.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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