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在厦门,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3. 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4. 所以,通常按正常流程,正式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通知,特殊情况则可即时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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