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鉴定。它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2. 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职责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3. 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若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公正、客观地作出工伤鉴定结论,为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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