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假规定如下: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产假60天。5.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也就是说,山东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一般可休158天,难产、多胞胎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天数。产假旨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安心调养身体,顺利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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